邮编:210008
电话:025-83792719,13951884039
传真:025-83792719
联系人:潘晓荷
邮箱:jsszdhxh@163.com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预备会员: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自动化领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助教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预备会员只缴纳一次性注册费,不交会费;预备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会员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自动化系统工程师(ASE)、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者。
3.高级会员:获得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自动化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自动化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
4.单位会员:在中国注册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化领域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各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市级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亦为本学会会员。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高级会员。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有由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4.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会费缴纳说明
Ø 缴纳流程:
1. 将会费转账至学会对公账户
账户名: 江苏省自动化学会
帐户号: 32001594138050000175
开户行: 建行南京四牌楼支行
开户行地址: 南京市四牌楼59号-3
转账时请附言:会费+票据抬头
2. 转账完成后,请将转账回执扫描件发送至邮箱jsszdhxh@163.com,并注明详细信息,包括票据抬头、收票人姓名、手机号码和收件地址。
Ø 若单位会员已缴纳会费,该单位的个人会员无需再单独缴纳会费。
Ø 会费缴纳相关问题请联系学会秘书潘晓荷,电话18761818768, 邮箱jsszdhxh@163.com。
Ø 会费缴纳标准请参见如下说明:
江苏省自动化学会会费标准及缴纳与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学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江苏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财政部 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工作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参照学会《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监事会条例》和《专委会条例》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费标准及会费缴纳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与江苏省科协对各级学术团体的会费缴纳一直有明文规定。江苏省科协 2004年下发的苏科协发[2004]5号文件中再次明确指出,凡2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学会将基本遵循省科协的规定执行,并结合学会自身会特点适当放宽约束。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学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该单位支付。其会费标准分别如下:
1、理事长单位 10000 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 6000 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4000 元/年
4、理事单位 2000 元/年
5、普通单位会员 1000 元/年
6、个人会员 40元/年
企业单位会费按同类别会费标准的1.5倍缴纳。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按规定会费缴纳会费。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于每年6月30日前收取当年会费,会费最迟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缴清。对于逾期未缴纳会费者,学会秘书处将予以催缴,如次年一季度末仍未缴纳会费,将由学会监事会予以会内通报,暂停其学会职务及会员资格,待缴清拖欠会费后予以恢复。凡连续两年拖欠会费者,将自动取消其学会职务及会员资格。
第六条 学会收取会费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并由江苏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员认为学会的会费标准或在会费收取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之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本学会收取的会员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条 遵守本学会章程对经费使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定期对学会会费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学会秘书处及秘书长应主动向监事会汇报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学会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学会会费的使用接受江苏省科协组织的审计,并接受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对本学会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学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学会监事会有权对代收的各专委会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次修订的条例自2022年1月15日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科协备案,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注:财政部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因此,本学会将自行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与管理条例,从2016年起执行。将此条例收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汇编,旨在提醒全体单位会员。